修訂后《規定》六章,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 規范審批事項名稱 此次修訂將《規定》全文中的“防雷裝置”簡稱統一改為“雷電防護裝置”全稱,與《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表述一致,更加規范準確。 ? ? 調整審批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和2017年修訂的《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二條、第四條關于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范圍與國發39號文和《條例》保持一致。 ? ? 簡化審批流程 一是精簡審批環節。取消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的環節。在取消建設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中介服務事項后,本著便民高效的原則,進一步取消了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流程,通過優化流程,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刪除了原第七條、第八條。 ? 二是壓縮審批時限。落實國家關于壓縮工程建設領域審批時限的有關要求,《規定》第十一條將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時限由二十個工作日壓縮到十個工作日,通過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 ??取消中介服務事項 國務院第一批和第二批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中取消了“建設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和“防雷產品測試”2項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將“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轉為受理后的技術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 ? 一是取消對應申請材料。取消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和防雷產品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的證明文件(即“防雷產品測試報告”),刪除了原第八條、原第十條,刪除原第九條和原第十六條的相關條款,并調整了相關條款表述。 ? 二是增加受理后技術性服務的規定。對于“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轉為受理后技術服務,《規定》增加了第九條、第十四條,落實該項要求。 ? ??取消人員資格要求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68號)取消了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由省級以上氣象學會組織實施,此次《規定》修訂在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中刪除了對人員資格證的要求,刪除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刪除原第十六條和原第十七條的相關條款表述,調整了相關申請材料的條款。 ? ??取消相關證明事項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精神,中國氣象局取消了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證,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人員資格證等證明事項,不再作為申請材料提交。《規定》刪除了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調整了相關申請材料條款。 ? ? 其他修改 一是根據修訂情況對條文順序重新調整。二是根據上位法對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作出調整,更加嚴謹準確。三是修改罰則表述,與《條例》保持一致。四是根據條文修改對附表作出相應調整。